这是从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该项规定与2013 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也是相衔接的。
2?? 不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有过错时, 即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民事法律中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一致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规定,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时, 消费者有权请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中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赔偿其损失。对消费者作出赔偿超出了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