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一种条件的分布,我将称之为正义的环境。休谟对它们的解释是特别明晰的,我前面的概述对休谟特别详细的讨论并没有增加什么重要的东西。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强调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这样,一个人可以扼要地说,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在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
应当注意我的几点澄清。首先,我将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这些正义的环境因素已经形成。至此他们把他们的社会条件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进一步假定各方试图尽可能好地提出他们的善的观念,在尝试这样做时他们彼此并不受到优先的道德戒律的约束。